太平猴魁是绿茶的一个品种,其制作工艺要求将杀青后的茶叶捋直压扁成一根根顺直的条状,此前一直是由茶农用手捏制,效率低且成本高昂。原告许X,自2010年开始研制一款机械以求改进太平猴魁的制作工艺。从原理验证开始,原告许X花费六年时间和大量精力、金钱,终于在2016年,研制出一款成熟的、适合茶农使用的茶机,其功能是代替人工用手捏制茶叶,改由机器自动压扁捋直成形。在研发茶机过程中,原告多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获得多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中,原告于2016年申请并获得名为
“平移式茶叶理条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上述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原告作为专利权人按时缴纳了年费,目前处于有效状态。该专利权所保护的构造和技术方案,为原告所研发成功之茶机的核心技术方案。被告是太平XX以外相邻县市的机械生产厂家。2016年下半年,被告私自将原告生产销售的茶机运回,并对其进行仿制。仿制成功后,被告开始大力投放销售侵权产品,对外销售价格为每台4600元。
本人是上海XX执业律师许梦君,获许X授权代理本案一审、二审及相关程序。在诉讼过程中,被告XX某力公司聘请在北京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参与诉讼,向本人代理的原告方作出了一系列申请专利无效、积极抗辩、主张方案不同等等诉讼策略。经过本人和当事人许X的通力合作,经无效程序维持本案专利权全部有效,后经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一审判决XX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XX元。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专利侵权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立即销毁侵权产品的生产模具和库存半成品、库存成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XX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具体判决如下:1.被告XX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许XXXXXX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茶叶理条机产品,销毁侵权产品的生产模具和库存半成品、库存成品;2、被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XXX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可以说,一审判决直接支持了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请,体现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