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因已故配偶高XX与高某B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侵犯其继承权而向杏花岭区法院提起诉讼,讼争房屋为高家老宅,2004年被告因老宅年久,欲修葺老宅,让父母安度晚年,又因老宅为本家兄弟六人共同占有,故被告出资将老宅其他部分购买后重新修葺,同年,张X配偶高XX将老宅出卖给被告高某B,高某B给付了购房款23000元,2018年张X以不知情高XX已将老宅出卖给高某B为由提起诉讼,接到诉状后,高某B委托了本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本律师介入后,通过分析案情认为,首先,老宅作为宅基地上附着的房屋,张X对房屋具有继承权,但因张X与高XX感情一直和睦,且高XX去世后,张X一直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并未迁出,故张X陈述其不知高XX将讼争房屋出卖给高某B,被告修葺老宅,与实施不符,也不符合常理,故不应支持其诉求。其次,本案法官也认可高XX与高某B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协议,而非宅基地买卖协议,该协议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且高某B将购房款及时给付给高XX,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时隔15年之久,张X以不知情为由,显然说不过去,最后,新房为被告出资修葺,原告并无任何贡献,原告欲通过合同无效而获得非法利益,显然有失公平合理的原则。本律师又通过为法官提供相关案例及法律规定,并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且通过向原告说理,最终原告撤回起诉。本律师在本案中,主要负责与拆迁主体,主办法官、原告三方进行沟通,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规定及案例,最终使拆迁主体答应将拆迁款给予被告,而非原告,与法官沟通后法官也同意本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劝说原告撤回起诉,最终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