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某XX驾驶车辆,车上乘坐6人,在行驶过程中与对面车辆发生碰撞,导致被告人车上一人死亡,其他多人受伤,事故经海城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
某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车辆司机付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被告人某X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后批捕。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涉案车辆登记车主为某某医院。庭审中死者家属及5名伤者提出了各项赔偿共计100多万元,保险公司提出抗辩为车辆只承包了交强险,交强险只赔付对于车辆以外的第三人的损害,而本案中的死者及伤者均不在赔付范围之内,某某医院提供证据:车辆转让合同一份,证明该车已经转让给司机某XX本,与车主某某医院无关。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人某XX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分别给付死者家属:306521.79的70%即214565.25元;伤者一141162.76的70%即98813.93元,伤者二82806.05的70%即57964.24元
,伤者三166683.97元的70%及116678.78元,伤者四120485.41的70%及84339.79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中,各受害人及家属提出一审中未准予其追加对方车辆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及法院未告知可申请伤残鉴定的事由以及车主某某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均未得到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在详细阐述了理由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本律师作为保险公司的额代理人也为保险公司争取了最大利益,在本案中未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