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XX诉被告张X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由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判决结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原告范XX受雇于张X某工地做小工。2018年6月,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机器设备砸伤头部,伤情严重,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间90日
,1人护理37日,营养时间37日)。本律师接收原告委托后,从证明被告主体、双方存在雇佣关系、治疗过程等多方面积极协助当事人调查、收集、整理相应证据,同时,协助进行伤残司法鉴定,准备工作就述后,立即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没有直接聘请范XX,发生事故时,没在在施工现场现场,没有指挥的过失,范XX自己有一定的过错;起诉标准过高,应依法核减 。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范XX作为张X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张X某依法应对范XX受伤后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张X某辩称范XX自己有一定的过错,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胜诉,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