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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李XX与成XX、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6)皖0523民初51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笑笑律师
帮助原告顺利拿回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

案件详情

  2015年10月7日,被告成XX、成XX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到李XX,李XX人民币壹拾万整。借款人:成XX,成XX”。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始终没有归还,为此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成XX、成XX偿还原告李XX、李XX欠款11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告成XX、成XX答辩称:成XX非本案适格的被告,本案借条的出具人虽然为成XX,但该笔借款实际使用人是李XX。是为了李XX住院治疗所急需医疗的费用而产生的结果;本案应当追加李XX为本案被告,因为李XX系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者且该笔借款发生在李XX与成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成XX、成XX系父子关系。2015年10月7日,因被告成XX妻子李XX生病住院,被告成XX、成XX向原告李XX、李XX借款11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借到李XX、李XX人民币壹拾万整。借款人:成XX,成XX,2015.10.7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XX、李XX与被告成XX、成XX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李XX、李XX给付借款110000元后,被告成XX、成XX经催要未及时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成XX、成XX抗辩称该借款用于被告成XX妻子李XX生病治疗,但涉及婚姻家庭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主张。故原告李XX、李XX要求被告成XX、成XX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XX、成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李XX、李XX借款1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 2016-07-11
  •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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