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戴X、卜xx三次共同签名、戴X一次个人签名,分四次,每笔100,000元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率。嗣后两被告于2015年年底和2017年春节前二次还款50,000元,尚欠借款350,000未归还。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庭审中原告确定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2、诉讼费用由诉讼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戴X、卜xx三次共同签名、一次戴兵个人签名分四次,每笔100,000元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借条凭据为证)。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均未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戴X、卜xx向伋xx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同时原告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伋xx要求被告戴X、卜xx给付借款本金350,000元,且要求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支付利息,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X、卜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伋xx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