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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 交通事故
  • (2018)浙0824民初3578号
交通事故
郑美玲律师 在线
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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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死亡三人,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如何把握全局,既要尽全力维护被告的利益,又不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是难点。本律师代理后,多次与主审本案法官进行沟通,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测算,将被告损失控制在范围内,最终得以和解,被告对本案的结果相当满意。

案件详情

  2017年7月13日,江***驾驶一辆浙HEA***号轻型普通货车(乘坐程***、小江***),沿317省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12时许,行至317省道9KM+100M浙江省开化县华XX路段时,与对向李X**驾驶的赣E49**号重型罐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江***、程***、小江***当场死亡,李X**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开化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江***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X**负事故次要责任,程***、小江***无责任。被告李X**系王****聘用的驾驶员,王***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100万元。事故发生时,车辆尚在保险期间。

  本案三位死者均系一家人,三人均生活于浙江省龙游县,而对于死者赔偿适用城标还是农标与本案被告具有极大的利害关系,被告车辆仅保了100万元,若支持城标,意味着被告需自己另外赔偿几十万元,若农标,则被告仅需要支付几万元,双方意见无法一致,故三位死者的近亲属对驾驶员李X**、车主王****依法提起诉讼。

  本律师接手后,参与调解二次,但因对方家属情绪太过激动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在这种案件中,如何尽力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又不使案件双方矛盾进一步扩大是难点。本律师积极与该案承办法官进行沟通,与承保保险公司进行沟通,确定本案中原告可以认定的损失以及有争议的损失,争对有争议的损失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我方积极与原告代理人进行沟通,获得原告认可,对于被告不应承担的部分,我方也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尽最大的维护了本案被告的合法权益。

             

  • 2018-09-28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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