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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男女双方家庭条件差异,为女方争取到孩子抚养权

  • 婚姻家庭
  • (2018)浙0603民初3369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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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在双方可以协商的前提下,一般建议协商处理,但是由于现今社会对于孩子的重视程度远超于从前,且现阶段生育孩子的数量也远少于从前,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问题也成了离婚诉讼中的争议焦点。 2周岁以下的孩子,法院一般倾向于判归女方抚养,10周岁以上的孩子,则一般以孩子个人意见为准。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学龄前儿童(即已经年满2周岁,但未就读小学的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司法实践中,法律倾向于保护孩子的权益,也就是基本维持孩子在父母双方诉讼离婚时的生活现状。

案件详情

 

  【案情概要】WX(女)与GX(男)于2013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4年8月1日,双方生育一女,名为GXX。2015年以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继而感情日益淡化;2016年GX与其网友一起外出游玩,时间长达一年;2017年10月月初,WX因无法忍受长时间争吵的生活,故而选择带着婚生女GXX,回到自己父母处工作、生活。W的诉求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要求离婚,第二是要求获得孩子抚养权。

       【办案思路】笔者作为WX的代理律师,在接手该案时便告知WX,关于孩子抚养权,基于WX生活条件以及家庭条件都比GX更有优势,所以还是有较大可能性判归WX的;但是建议能够调解的情况下,尽量选择调解解决。在调解过程中,GX同意离婚,但是坚持认为双方婚生女为GX唯一的孩子,所以不愿意放弃孩子抚养权,最终未能达成一致调解。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孩子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应当从保障孩子的权益角度出发,并给予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由于双方的婚生女现与WX共同生活且已经一段时期,所以由WX继续抚养为宜。GX作为不直接抚养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抚养费,并定期给付。最终判决如下:一、准予双方离婚;二、双方婚生女GXX由WX抚养教育,GX每年负担孩子抚养费12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律师随笔】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在双方可以协商的前提下,一般建议协商处理,但是由于现今社会对于孩子的重视程度远超于从前,且现阶段生育孩子的数量也远少于从前,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问题也成了离婚诉讼中的争议焦点。2周岁以下的孩子,法院一般倾向于判归女方抚养,10周岁以上的孩子,则一般以孩子个人意见为准。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学龄前儿童(即已经年满2周岁,但未就读小学的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司法实践中,法律倾向于保护孩子的权益,也就是基本维持孩子在父母双方诉讼离婚时的生活现状。

      【法律条文】《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2018-04-26
  • 绍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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