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雷X
被告(反诉原告):董X
委托代理人:曹建文,江西XX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5日公开开庭惊醒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反诉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建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请求:1、判决反诉被告返还彩礼5万元,2、判决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费。
经庭审质证,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反诉原告)无异议,本院依法采信。原告(反诉被告)对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有异议,称不认识两个证人,没收到那么多彩礼。对此异议,本院认为证人证言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证实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依法采信。综上所述,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于2018年4月9日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8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是第二次结婚,被告(反诉原告)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彩礼现金5万元,登记结婚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依据,原告(反诉被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反诉原告)对离婚是否无所谓,并反诉要求原告(反诉被告)返还彩礼,双方均是第二次离婚,本院认为双方确实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对原告(反诉被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至于被告(反诉原告)反诉彩礼返还问题,虽然双方已领取结婚证,但在一起生活时间很短,本院酌情认定应返还彩礼3万元。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离婚,二、原告(反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彩礼3万元。之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