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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受贿罪二审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皖07刑终9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宋俊律师
辩护观点得到采纳,改变了一审法院的罪名认定

案件详情

  针对上诉人黄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关于上诉人黄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黄X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意见。经查,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XX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上诉人黄X的任职简历证实2006年6月至2013年10月间黄X任XX公司商务部原料课国内原料采购员,2013年10月起担任商务部原料课课长助理。XX公司党委会记录证实黄X担任原料课课长助理经过该公司党委会讨论;党委工作条例、金铜(2013)32号文件、XX公司出具的说明以及证人鲍X、戴X、马X的证言证明XX公司党委参与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工作,课长助理职位不属于该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综上所述,上诉人黄X所在的公司属于国有参股公司,其担任原料课采购员、课长助理,不属于受国有公司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故上诉人黄X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对出庭检察员关于黄X身份的意见,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对上诉人黄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X在担任XX公司商务部原料课采购员及课长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3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诉人黄X能如实坦白全部犯罪事实,且在侦查机关立案之前主动向行贿人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官刑初字第0034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继续向行贿人黄扣所追缴赃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撤销原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官刑初字第0034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人黄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6-11-02
  • 最高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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