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原告所拥有的ZL201XXXX2204.X号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代理费和其他实际支出,共计人民币叁拾万元。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公司员工李XX于2013年02月01日就其开发的一款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LED路灯”、专利号为201XXXX2204.X的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审查后于2013年8月28日授权公告,取得专利号为ZL201XXXX2204.X的专利权。该专利的专利权人现为深圳市XX。原告作为专利权人按时缴纳了年费,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经过初步比对,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被告代理人张沛铭律师在接到本案后,制订了以下应诉策略:1、原告所提供的公证书中所显示的网页是否属于被告所有存疑,即被告是否存在许诺销售行为存疑;2、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车间所查封的产品(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ZL201XXXX2204.X号外观设计专利(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最终本案判决被告胜诉,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