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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行政撤销纠纷

  • 房产纠纷
  • (2019)豫0505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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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1995年7月4日,某市人民政府统建办公室因拆迁安置与原告白X达成拆迁安置协议书一份,并为原告落实位于铁西太行小区29号楼2单XX安置房屋一套,协议签订后,原告白X未办理该房屋及所属土地的权属证书;1997年5月18日,原告白X与第三人苏X就上述安置房屋达成售购房协议书,2003年3月27日,苏X以上述安置房屋土地座落受让人的身份向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递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变更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了拆迁安置协议书、售购房协议及白X、苏X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003年5月21日,被告为苏X颁发了编号品为安国用(44)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书,该证书登记的房屋座落为上述安置房屋的座落位置,地号为:4-*-**-*****地类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另查明,第三人苏X在向被告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原告未到场,被告为第三人颁证之前该土地所对应的房屋并未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及个人土地使用权证。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售购房协议后,将安置房交与第三人。2018年10月,原告因故自行查看拆迁房屋的情况时,发现本案诉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证。

  法院认为,某市人民政府统建办公室与原告白X达成拆迁安置协议书上注明安置落实的住房与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房屋座落位置一致,而白X为协议书上注明的拆迁户,因此,白X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依法取得。本案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该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但从某市人民政府统建办公室与原告白X达成拆迁安置协议书来看,取得土地使用证上地号记载的房屋拆迁户系原告白X,白X在取得安置房屋后,并未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房屋所属地号的个人土地使用权证,虽然第三人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提供了拆迁安置协议书及售购房协议,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系个人之间的房产买卖交易,第三人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并未向被告提供地块所属房屋的所有权证,被告仅依二份协议确定第三人为安置房屋所属地块的合法使用人证据不足,且被告所提供的作出颁证行政为的档案证据显示其在颁证时并未对该宗土地的地籍进行调查核实,因此,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如下:撒销被告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03年5月21日为第三人苏X颁发的编号为安国用(44)第********号(地号为: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2019-04-28
  •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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