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时,买卖合同中买方逾期付款也要支付利息
案情简介
北京某XX公司与北京某配件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该XX公司向配件公司供应原材料,交易方式为——先送货,之后定期结算货物款项。XX公司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将材料按时供应给配件公司,但到约定期限后配件公司拒不支付货款。XX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配件公司支付欠款2000万元及违约金30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配件公司以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金为由不同意XX公司索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皓受XX公司委托代理此案,在对于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查明后,依法援引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违约金约定不明的规定,要求配件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最终采纳了周皓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决支持XX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配件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如数支付。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点就是关于违约金的计算。被告坚持主张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并未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拒绝支付原告相应的违约金。但是,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由此可见,即使双方在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利息,也应当支付。
律师建议
虽然说为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争取到相关的逾期利息。但是,建议大家为保证出卖方的权益,尽量在合同中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