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日23时,莫##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莫X沿X680线从廉江往安铺方向行驶,到达横山镇龙口XX,倒地越线,遇对向黄XX驾驶的粤S×××××号小型轿车会车,导致莫##驾驶的摩托车与粤S×××××号小型轿车碰撞,两车损坏,造成莫##、莫X死亡的交通事故。2017年4月13日,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廉公交认字[2017]第3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莫X无责任。
经过开庭,法院最终采信律师观点,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可作定案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莫广省违章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黄XX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乘车人莫X死亡,故莫广省和黄XX应对莫X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的规定,莫X和陈XX作为死者莫X的父母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由于莫广省在交通事故中已经死亡,被告莫X、陈XX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其遗产的范围内对莫X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莫广省的相送行为尽到了亲友之间相互帮扶的善良义务,虽然其过失行为造成莫X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其也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因此,作为莫X继承人的本案原告应对莫广省的过失行为给予最大限度的宽容。本院支持被告莫X、陈XX在继承莫广省遗产的范围内对两原告承担经济损失的70%,被告黄XX对两原告承担经济损失的30%。因被告黄XX驾驶的粤S×××××号小型轿车投保中国XX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中国XX公司的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不计免赔率),故由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两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