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马腾华,山东XX律师。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张X,山东XX律师。
原告王XX诉被告王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委托代理人马腾华、被告王XX及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是原告的父亲。199*年*月*日,被告与唐X登记结婚,同年1*月2*日,原告在寿光市圣城街道北关XX
出生。原告出生后,与被告及其母亲唐X一家三口一直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200*年*月,被告与唐X筹资将寿光市圣城街道北关XX
号的旧宅翻建成三层楼房。201*年*月*日,被告与唐X离婚。离婚时,被告与唐X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北关村号的房子归原告王XX所有。被告与唐XX离婚后,即从该楼房中搬出。201*年*月*日,原告及其母亲唐X与被告分户。201*年*月,被告趁原告应征入伍不在家之际,强行将原告母亲唐X从该楼房中赶出,自己占有、使用该楼房至今。现被告又多次强迫原告母亲唐X将其户口从寿光市圣城街道北关XX迁出,想独占该楼房。请求依法确认位于寿光市圣城街道北关XX的三层楼房所有权归原告个人所有,价值400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X辩称,1、被告对寿光市圣城街道北关XX三层楼房不享有完全所有权。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计算单位,户内成员拥有共同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范围,以建房用地审批表中登记的户内成员为准。首先寿光市圣城街道北关XX农村宅基地,199*年*月*日,申请该宅基地时的成员包括王X、王X、张X。由此,王X、张X对该宅基地也均具有使用权。其次该处宅基地一层为王X夫妻共同出资建设,王X对该处一层并没有投资,王X对此没有处分权。再次王X已于2012年6月去世,其所占份额应做遗产处理,需由全部继承人作出是否继承的表示,不应由继承人之一的王X单独处分。2、王X在原一层基础上增加两层不符合村镇规划建设。王X作为申请人申请寿光市圣城街道北关XX翻建房屋时,建设规划为一层建筑。200*年*月,王在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增加两层建筑物。王X私自增加的建筑物不符合村镇规划建设,更没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综上,被告对寿光市圣城街道北关XX一层既不享有所有权,又未取得该建筑的二至三层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将该三层建筑物赠与王X宇,其赠与行为无效,依法应予撤销。被告与唐X离婚约定房子归儿子所有,系受强迫的。离婚是在儿子入伍之前,另外唐X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被告并没有在此居住。原告结婚时被告就会把房子交给原告。
判决如下:
位于寿光市圣城街道北关XX的房屋为原告王XX所有。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