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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自愿签订+原告反悔+被告胜诉

  • 婚姻家庭
  • (2019)渝0114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蒲艳律师
1.分析案件争议焦点,查找对方的漏洞;2、接受被告委托后,尽快在开庭前查阅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而尽快收集证据。

案件详情

  原告某女与被告某男于2007年结婚登记,婚后于2008年生育一女。2018年6月,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协议中约定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揭房贵原告所有,另涉及被告父母的自建房归被告所有,同时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

  2018年7月,原告生病入院,2019年1月经鉴定其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9年3月,原告之父作为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被告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以显示公平为依据,要求重新分割双方的财产。

  2019年4月,被告委托承办律师作为其与原告之间纠纷的代理人。在开庭前,查阅了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并收集了双方离婚协议中所涉自建房不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于同年5月20日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答辩状》及《代理意见》,认为“一、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渝东司鉴中心〔2019〕精鉴字第05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二、原告事后取得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推定离婚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三、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四、原告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队财产分割的约定及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故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6月19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14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以“对于离婚签订离婚协议时唐静精神状态不正常的理由,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于2018年6月6日签订离婚协议时,原告处于精神不正常的状态,或者因为其精神状态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且以该理由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无法律依据,故该理由不成立。对于协议对财产的分割显失公平的理由,因显失公平不是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情形,故该理由亦不成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自愿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系自愿处分自身权利,应受该协议的约束”的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2019-06-19
  • 黔江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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