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5月16日,江苏XX接受YX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YX诉ZX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本律师现将本案的基本情况梳理如下。
1999年下半年,YX经人介绍与ZX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3月29日,YX与ZX登记结婚。2001年5月9日,YX与ZX育有一女,取名Z1(至2019年5月10日年满18周岁)。二人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感情不睦多次发生肢体冲突。2017年10月17日,ZX因家庭琐事殴打YX,致YX身体多处淤青。2018年7月13日,ZX再次因家庭琐事与YX发生争吵,并殴打YX头部与上身。当日,YX即报警,并至医院接受治疗。2018年7月16日,YX搬出其与ZX的共同住处,在外租房单独居住。自此,YX与ZX开始分居。2018年10月22日,YX向X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8年11月9日,YX撤诉。撤诉后,YX与ZX依然分居,双方少有沟通。
【审理情况】2019年5月17日,YX再次起诉离婚,并向X区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证明目的:YX与ZX于2001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Z1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目的:婚生女儿Z1出生日期为2001年5月9日,现已成年);3.YX身体受伤的照片(证明目的:YX于2017年10月17日遭ZX实施家庭暴力);4.YX的门诊病历、M派出所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目的:YX于2018年7月13日遭受ZX实施家庭暴力);5.X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证明目的:YX曾于2018年11月9日起诉离婚一次,并于当日撤诉);6.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目的:YX与ZX自2018年7月16日开始分居)。本案由X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2019年8月29日,X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准予YX与ZX离婚。
【律师分析】本案已是原告YX第二次起诉离婚。YX先后两次起诉离婚的事由均为被告ZX实施家庭暴力。YX第一次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却又选择撤诉的考量因素是,其在2017年10月17日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并未有相应的报警记录予以佐证,且未有医院的相应医疗证明证实受伤程度,光凭照片无法充分实现ZX于当时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明目的。当然,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遵循限制草率离婚的理念,裁判者也乐见婚姻当事人双方能够再有沟通之基础、和好之可能。因此,YX自认第一次起诉离婚无法实现诉请,遂当即决定撤诉,着手准备第二次起诉离婚。
基于同样的证据材料,YX再次起诉离婚能被法院支持的原因即在于,YX于第一次起诉离婚后自行撤诉,嗣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受诉法院认为,在YX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双方感情未有改善,且双方之间保持分居,缺乏感情沟通,且双方曾发生过肢体冲突致原告YX受伤。综合考虑YX与ZX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YX起诉离婚的事由及双方关系现状等因素,X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缺乏共同生活的基础,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
当然,法院在对待原告因遭受家庭暴力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采取了谨慎对待的态度。诚然,本案中,YX所提证据无法足以证实ZX实施家庭暴力存在严重的程度以及高发的频率,正因为无法证实家庭暴力的长期存在,故损害赔偿的诉请难以得到主张。
【律师建议】婚姻家庭生活具有特有的私密性,外人通常不了解夫妻双方产生矛盾的真实情况是怎样的。作为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若因遭受家庭暴力,应及时报警并保存就医的证据。须知,单纯凭身体受伤的照片无法证实侵权人是谁,也无法证实受伤的程度如何。另外,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因证据不足,可考虑先行撤诉,坚持要求离婚的,可在六个月后再行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