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8)晋1024民初694号
原告:王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住山西省霍州市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刘瑞亭,山西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并按月息1.5分承担自2017年1
月20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8月17日,被告因其朋友需要资金周转,出面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18日分两次将8万元通过转账的方式出借给被告,2016年8月20日被告补写了借条一张,载明其会于2017年2月20日还清,并口头约定了月息1.5分的利息,从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1月23日期间,被告总计分五次向原告偿还利息6000元后,便不再归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自签收到本院调解书后,被告王XX于2018年5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80000
元了事;
二、被告若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还清本金80000元,则在还清本金的基础上承担从2017年1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息1.5分计算。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李x
二O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