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XX,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楷俊,广东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莞城区。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太平洋XX一层、六至十三层。 负责人:何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广东XX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林XX与被告张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楷俊,被告中国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XX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金135508.97元(其中11000元直接交付还赔偿款垫付方张XX,原告实际获得赔偿124508.97元);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