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XX,男,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楷俊,广东XX律师。
被告:郑XX,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 被告:林XX,女,汉族,1970年6月29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 案情简介
2008年起,原告一直为被告加工手电筒头。2014年5月30日被告立据结欠原告加工款113510元。后被告分文无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本院认为:叶XX为郑XX承揽加工手电筒灯头,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对承揽加工款进行结算,故双方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的事实,该承揽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郑XX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应负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郑XX应付还尚欠叶XX承揽手电筒灯头的加工款113510元,并应支付利息损失。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现叶XX请求判令郑XX付还承揽加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3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郑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尚欠原告叶XX承揽加工款113510元及偿付该款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