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X,
委托代理人:许X立。
委托代理人:仰宝峰,安徽XX律师。
被告:潜山县梅城镇潘铺村胜利村民组
负责人:刘XX,该村民组长。
委托代理人:葛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XX,安徽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诉被告潜山县梅城镇潘铺村胜利村民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许XX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XX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XX负担。
审判员 储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