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公司。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蓉,广东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王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广州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广州XX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以已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也出具说明称情况属实,并表示自行承担本案一审的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XX公司撤回上诉,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不再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150元,由上诉人广州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丽
代理审判员佘朝阳
代理审判员茹艳飞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