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X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敏,四川XX律师。
被告吕XX。
被告徐X。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诉被告吕XX、徐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XX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邓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 娟
书 记 员 唐翠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