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秦XX与宁XX公司、孙XX、XXX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5)金民商初字第3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蒋学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秦XX,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委托代理人蒋学峰、孙X,宁XX律师。


被告宁XX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金XX,公司经理。


第三人孙X,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第三人金XX,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XX。


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秦XX与被告宁XX公司、第三人孙X违、金XX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秦XX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XX公司、第三人孙X违、金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XX撤回对被告宁XX公司、第三人孙X违、金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X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李XX


  • 2015-02-09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