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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纠纷,达成和解,原告撤诉

  • 知识产权
  • (2018)湘0121民初6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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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灵活运用原告愿意和解的机遇,注重谈判压价,将被告可能承担的损失降到最低。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状告顾X某销售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8万元损失+承担诉讼费”。 办案经过
1、接到本案后,搜集商标侵权案件的法条和相关案例,开庭前拟写《质证意见》、《代理词》、收集证据等。
2、参加庭审、积极应诉,在法庭上有理有据的表达意见、进行质证、积极辩论。
3、在法院判决前,原告律师联系我方表达“愿意和解+撤诉”的意见,借此本律师乘机压价,将赔偿款从8万元谈到3万元,原告律师同意和解。
4、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在原告方收到我方的赔偿款后,当即撤诉,法院出具(2018)湘0121民初6067号《民事裁定书》。 案件结果
和解结案。律师将赔偿款从8万元谈到3万元,原告方撤诉,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 律师说法 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基本上可先进行和解,最好能和解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2018-09-29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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