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美国某知名服装公司因被告某某服装城侵害商标权纠纷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理由为原告的品牌具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全球具有相当的知名度,案涉商标是该服装类别最知名最经典的标识之一,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成为该公司的文化遗产。被告作为同类型产品的销售者或者生产商,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和销售了突出使用与讼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形标识,从而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被告的生产或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019年8月18日,代理律师郑维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其答辩意见为:原告律师代为签署起诉状或代为起诉的授权源于某某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但某某的身份及权限仅源于其在公证人面前所作的陈述。而《加利福尼亚州通用确认书》所载信息表明,公证人仅证明公证书所附文书的签字确系签字人签署,而不证明签字人是否确实取得其宣称的授权。虽然某某宣称是某公司的首席顾问以及某某有权代表某公司签署法律文件,但在本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确认某某是否系某公司员工,并有权代表某公司委托原告律师代为签署起诉状或提起诉讼。因此原告律师无权代某公司签署起诉状或代为起诉,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2019年9月3日代理律师郑维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证据清单、质证意见,以此证明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19年9月12日,原告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并降低诉讼请求。
同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询代理律师郑维是否进行调解。
代理律师郑维答复:1、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2、被诉侵权商品没有达到商标性质的使用,不会造成一般公众对商品的混淆,因此不能认定有侵权事实的发生;3、现有证据证明被告并没有抢占原告市场份额,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因此不同意调解。
2019年9月19日,原告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