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一直都是合作关系,原告的车辆都是由被告负责维修、保养;2017年11月10日(周五)原告处的油管车外出送货,结束后直接开到被告处维修。2017年11月13日,周一,被告负责人电话要求原告指派人员至被告处协商维修方案。结束后原告指派人员回到原告处大概半小时,被被告告知车辆内的油被处理掉了一部分。此时原告咨询律师如何处理,经律师分析告知,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负责人电话沟通事情经过并通过录音的方式固定了该份证据。后就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了原告的油,造成原告损失一事,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以此为经济纠纷为由拒绝立案,但派出所还是向各方当事人做了相应的询问笔录。
原告为此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供的与被告负责人的电话录音中,被告负责人表示已经将原告车内油卸下,而在庭审中被告负责人对此又进行否则,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负责人在录音中表示该厂存在监控和门卫出入登记情况可以调取查阅,在当时双方对油是否被卸下及卸货时间存在争议,正常情况下,被告应当对监控和门卫出入登记及时保留或向原告展示,以证明自己清白,而不是任由消失。故本院认为原告的润滑油在被告处被卸下存在高度盖然性,被告无合法理由占有原告上述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不认可收到上述润滑油,也否决了返还上述物品的可能性。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05724元。
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原告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律师咨询了处理方案,并有条不紊的通过录音的方式固定了事实,后及时向派出所报警,由民警通过询问的方式固定了其它佐证。以此助力本案的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