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1年4月,德清的某皮鞋厂出售给杭州某鞋子商行几万双皮鞋,货款价值24万。
2001年8月,皮鞋厂向杭州市拱墅区法院起诉,诉请商行支付鞋款,拱墅法院以鞋子涉嫌违法产品为由,驳回皮鞋厂起诉。皮鞋厂不服,向杭州市中级法院上诉,杭州中级法院再次以相同理由驳回。至此,皮鞋厂一审、二审均败诉。
两审均败诉后,皮鞋厂负责人通过各种渠道信访、反映均无果。2015年8月,皮鞋厂负责人找到龚思永律师。
办案经过:
龚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判决确有可商榷之处,应当再审。龚律师起草了再审申请书,从事实、证据、法律等方面力陈己见,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5年10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下,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龚律师仔细研究历史卷宗、查找线索、发现对方笔录的矛盾之处和不合常理之处,在庭审中,充分表达了我方意见。同时,通过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向工商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获取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
案件结果:
2017年2月,江干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除了支持货款24万,还判决对方赔偿利息22万。对方不服上诉,2017年11月,杭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至此,本案尘埃落定。这场经济纠纷发生于2001年,自2001年第一次起诉,直到2017年11月终审,跨越了17个年头。期间,经历了4次诉讼,1次申请再审,先后两次败诉、两次胜诉,可谓一波三折。其间涉及到行政处罚与民事诉讼的交叉问题,时间跨度大,诉讼程序多。最终当事人的货款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多年的货款利息也得到赔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