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父亲在世时向朋友借款,但是是以儿子的名义进行借款,实际是由本人签字。后续父亲去世后,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儿子承担还款责任。
办案经过
接到此案件后,第一时间就是要立足案件事实,总结争议焦点,分析背后的法律问题。首先,诉讼时效是否超过?是否是本人签字?是否实际由自己使用支配?是否涉及无权代理的问题?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第十ニ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ニ》第二十ー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高返还原告孙借款946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2%,自2015年10月23日之日起至本金付清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原告孙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