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某县镇村民委员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案例分析
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云城劳务)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某县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该案中2007年4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北京市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承接工程并施工方被告为发包方。合同工期为2007年4月30日至2007年7月30日,工程总价为43万元。原告如约完并成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并如期交付于被告。被告使用至今,却始终没有支付工程款给原告。
由于被告村委会始终未予结付工程款,导致原告高息民间借贷返还农民工工资由此产生31万元的巨额利息。经镇、村两级政府确认协商未果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照法律支付拖欠十年的工程款及利息。就以上事实被告方方从三个提出辩护:1被告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2.从主体上看,签章是宋XX,而非原告,故原告不具备该诉讼资格。3.被告方认为原告无相关资质,其主张的工程款与事实不符。
就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辩事由,刘疆律师团队做出以下分析:1被告提出原告方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5条第一、二、四款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情况,所以该案件诉讼时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2、关于原告方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原告方以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劳务公司认可系职务行为,故原告方主体资格无瑕疵。
3.被告方提出的原告方从业资质事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3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目前原告已经在刘疆律师团队的协助下全部收回案件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