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赣0622民初1506号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曹建文,江西XX
被告:林X
原告和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7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粉刷协议》,此外被告口头要求原告交付保证金8万元,原告按被告要求交付了,但交付保证金后,粉刷工程被取消,保证金也没有退回。被告以工程为由收取保证金,之后未如实履约,收取的保证金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回。
经庭审查明,原被告签订《粉刷协议》,被告将某工程项目建设的粉刷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协议签订后,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了3万元保证金,第二日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2万元,后又以现金方式交付3万元保证金,被告至今仅返还了1万元,尚有7万元未返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粉刷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清单、短信记录、电话录音光盘及文字记录等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收取原告的保证金,系未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的利益,因此其至今未返还的7万元应当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1、被告林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周某保证金7万元。之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