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邹XX诉王XX、曾某某、易X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帮助双方最终协商解决打架纠纷)
(2019)湘0421民初1042号
1.案件摘要,
2019年5月许,王XX通过电话联系上王律师,自称被被陈XX、邹XX起诉索赔1.6万元。王XX心情比较急迫,担心自己直接上法庭不会发言,希望能委托律师处理。
王律师在办公室及接待了王XX及其家属,初步了解到这是一起因为农村除草种树等民间纠纷引发打架,进而引发赔偿的一起纠纷。
所有的当事人均是衡阳县某镇某村同村村民,原告陈XX与邹XX系夫妻关系。陈XX夫妇与王XX有一条马路相通,分上下路段。王XX自称于2016年左右见到陈XX烧了他家路段的树苗,当时就向陈XX交涉不少再这么做了。2018年年底,陈XX如法炮制再次烧毁了王XX路段的树苗,王XX再次交涉,被陈XX辱骂。2019年2月左右,王XX在除草时遇到了陈XX,再次交涉此事,要求陈XX以后不要再烧树了并要求陈XX另外补栽树苗作为赔偿。
陈XX不同意。
随后,双方又因为烧树、栽树、拔树等事情继续引发口角。期间,陈XX和邹XX用镰刀将王XX家里板栗树砍掉、王XX气愤之下也去把陈XX家的两颗油茶树拔掉。再然后,双方引发了肢体冲突。王XX势单力孤,躺在地上喊救命。同村的曾某某、易X某问讯过来拉架、劝架。
最后,同村村民报警。公安过来协调处理,并录了多份口供。
此事因为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王XX一方认为对方有错在先,对方主动挑衅引发纠纷。陈XX一方认为自己受伤较重,理应得到赔偿。
随后,陈XX一方将王XX、曾某某、易X某诉至法院,诉求王XX一方赔偿原告二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6万元。
王XX一方收到起诉状之后,深感气愤。尤其是曾某某和易X某本身就是参与劝架,更加谈不上打架乃至赔偿。
本案虽然金额不大,但是事关人之基本尊严和道义。
王律师接待当事人之后,也深感本案金额不大,直接代理诉讼对于当事人而言并不划算。如果王律师代理本案,可能律师费都超过了赔偿款或者其他费用总和。在反复解释诉讼成本和风险后,当事人王XX依然坚持委托王律师依法处理,不计成本,就为基本尊严和出口气。
2.办案经过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无关案件大小。
在和当事人办理好代理手续之后,王律师再次详细了解了案情经过并做了谈话笔录。本案中有一个关键证人,就是易X甲。易X甲当时在此处鱼塘做事情。王律师申请易X甲出庭作证,并准备了充分问题提纲。
正对王XX一方的损失,王律师代理王XX一方提起反诉,反诉陈XX和邹XX赔偿各项费用合计约2.1万元,并准备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诉求。
开庭时,陈XX一方变更诉讼请求为合计2.9万元。整个庭审过程很激烈,争议焦点主要为5人是否在此次事件中受伤、诉求损失如何核定、双方是否互负赔偿责任、以及责任大小的确定。我方主要观点为原告方应当承当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因为是原告过错在先、并多次威胁被告。曾某某和易X某则只是劝架,根本没有参与打架,更加谈不上赔偿。
因双方争议分歧较大,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情绪化,当庭无法调解,且双方均申请对对方的医药费必要性进行鉴定。虽然医药费都不多,如果真要进行医药费必要性鉴定的话,鉴定费不菲,核减的医药费也估计数额不大,得不偿失。
庭审之后,审判长再次做了双方工作,王律师也劝当事人以和为贵、以邻为贵,互让一步,调解结案。
最终,被告方同意一次性解决本案,以赔偿2700元结案。原告方也予以接受。
因双方就诉讼费仍然争执不下,王律师自掏腰包解决。
本案最终以调解并即时履行完毕的方式结案。
3.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因民间纠纷引发打架,进而引发民事赔偿的案件。事件发生后,双方均有人员受伤,均遭受经济损失。虽然原告最终诉求2.9万元左右,但在经过法院处理后,以2700元调解结案。
案件虽小,权利无价,尊严无价。
虽然被告赔偿费用比王律师代理本案的律师费还要低不少,但双方当事人最终以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结案,以后依然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是远亲比不了的近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