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建议格式:
原告李X与被告王某自由恋爱,结婚后,因生活琐事等原因,具体不便透露,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分割夫妻提供财产,债务由共同承担等。
办案经过
自接受被告的委托代理,针对债务,第一:债务是谁欠的?借条是谁书写的?借款用途是什么?对方是否知道该笔借款等具体情况;第二、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夫妻共同承担。
案件结果
经西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最终判决案涉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共同承担,各自债务各自承担。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应由一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