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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日,原告彭XX与被告某某顺利公司签订《区域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经营明湖片区的配送揽收业务,承包期为一年,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派送完成所承包区域的派件,派件费暂定甲方支付乙方每件1。5元,后续单件派件费根据单量的增加作出适当调整,甲方在授权期内必须保证乙方所经营区域的快递业务正常运转,甲方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取乙方其他任何费用,为保证甲方的市场,乙方必须像甲方交纳保证金20000元,乙方必须保证接受甲方所规定的配送时效2018年11月21日原告支付20000元保证金”2019年9月6日至9月10日原告未到被告公司提取配送货物,也未对其承包区域范围内进行快递派件,2019年9月19日原告向水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的快递承包合同;二、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押金20000元以及相关损失其中包含9个月的亏损(亏损包括电瓶车、电话费、油费、门面费、押金等)共计44865元。”
办案经过
2019年10月25日我所被告某某顺利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本案被告的一审代理人出庭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依法对本案进行阅卷,要求被告公司提供重要证据及要求被告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有法律依据的答辩。
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彭XX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