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XX与郭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9)鄂0506民初324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柳占良律师
驳回上诉

案件详情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鄂0506民初3246号

  原告:杨XX,女,194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郭XX,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占良、李XX,湖北XX律师。

  原告杨XX诉被告郭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XX用简易程序审理,作出(2018)鄂0506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被告郭XX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鄂05民终15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8)鄂0506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冯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X、人民陪审员黄XX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被告郭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占良、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清除被侵占土地上的所有杂物,归还侵占土地1.7亩。2.判令被告赔偿侵权期间损毁的桃树20颗,按20年桃树产量,折合人民币4000元。3.判令被告返还因侵权领取的土地补偿款67652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997年7月,被告郭XX因户口迁入本村,经与我协商,请我把自留山的林地让一块给他修建房屋,当时收取宅基地转让费3000元。后被告找到我,说没有田种,当时被告生活十分困难,我遂同意让出2亩自留山林给他种田,由被告一直经营使用至今。被告在使用我答应耕种的2亩山林期间,又多侵占我自留山周边山林1.7亩左右,并毁坏我当时已经栽种的经济作物黄桃树30棵,被告用于自己栽种柑橘树。2004年,当地政府要求重新更换自留山林《林权证》,经区林业局调查后组织丈量,被告耕种的山林所有权依旧属于我,并于2004年10月20日颁发了夷政林证字(2004)第039739号《林权证》,所有权人为杨XX。2007年成立夷陵经济开XX后,政府开发修建晨光路,征用了属于原告《林权证》范围内1.6亩左右土地。因村委会不熟悉山林实际情况,也为了加快修建速度,从2016年至2017年将1.6亩占地补偿款直接给了被告,即2016年3月领取9253.50元,2017年4月领取54924元,2017年5月领取3465元,被告共计领取67652.50元(不含房屋征迁款)。上述侵权行为发生后,原告与村委会、林业局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均不予理会。

  被告郭XX辩称,1、被告是案涉林地经营权的合法所有人,原告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被告于1997年8月签订自留山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杨XX将其山界为东至山伦砍,西至土区汫边,北至陈XX山界,南至陈XX山界”的山林转让给被告经营,且转让价格为3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现金3000元,合法取得了案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且自1997年至今,一直由被告实际经营和管理该林地。协议是原告亲笔书写,内容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并不违反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被告占有案涉林地与法有据。案涉林地之所以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并非被告取得林地不合法所致,而是由于原告一直不予以配合所致,而且基于原告的特殊身份(村书记),被告办理变更手续存在客观难度。同时,未办理变更手续,并不影响被告基于合法协议取得争议林地的经营管理权,只是不可对抗其他第三人而已。另外,自1997年至今,被告占有争议林地已超过最长时效20年,原告也未进行过任何主张,即使从时效上看,原告也丧失了争议林地的经营权。协议对原告转让林地的四至做了明确规定,虽然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略有出入,但是根据农村交易习惯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对于林地权属争议,四至记载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本案中,转让协议中记载的四至清楚,且现在也能清晰的区分,当然的应当以协议四至为确认转让林地的范围;2、对于原告主张的桃树赔偿。被告受让该林地时无任何经济林木,属于荒山,原告主张与事实不符。被告本是案涉林地经营权的合法所有人,即使有桃树,被告也支付了合理对价,应当归被告所有,被告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利。原告主张的证据不足,为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已过诉讼时效;3、原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得到支持。自1997年8月开始,被告就一直经营管理案涉林地,开垦林地,修建房屋,种植柑橘树,一直到2017年3月征收。长达20年时间,原告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也未向有关部门要求返还林地,这足以表明原告对被告取得案涉林地经营权的认可,林地转让也是其真是意思表示。本次诉讼之所以发生,其根本原因在转让林地面临征收,原告认为具有利益可图,这才提出无理的诉求。综上所述,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坚决遏制这种严重不诚信的行为,维护交易安全。

  经审理查明,郭XX系原宜昌县XX5组人。杨XX系原宜昌县XX3组人,并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1997年7月,郭XX经人介绍将全家户籍迁入杨XX居住的杨家场村3组后找杨XX协商,由杨XX将其自留山的林地出让一块修建房屋。同时,郭XX与杨XX就自留山的转让进行了协商。1997年8月9日,杨XX收到郭XX现金3000元后,向郭XX出具的《自留山转让手续》载明“原山户主杨XX将姜家湾村交界之地的自留山(杨新房子后边)面积2亩转让给郭XX开发经营。山界如下:东抵山伦坎,西抵堰井边,北抵陈XX山界,南抵陈XX山界”。同时,杨XX出具的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郭XX付来姜家湾自留山转让开发经营的柴草费叁仟元整”。至此,该2亩自留山林一直由郭XX经营使用。2003年村级合并,杨XX、郭XX的居住地变更为姜家湾村6组。2004年,当地基层组织根据政府要求办理《林权证》时,对涉及山林流转的需要转让双方到场签字,由于郭XX、杨XX没有共同到场对上述2亩自留山的转让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即郭XX经营的山林经营权没有发生变更。2004年10月20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向杨XX颁发了夷政林证字(2004)第039739号《林权证》,面积11亩,四至为东至分水岭南至陈永权山界西至陈XX山界北至河边。2016年2月,新成立的夷陵区东城城XX统筹发展试验区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征用了郭XX兴建的房屋及周边土地,征地实际面积为0.186亩,郭XX领取补偿款9253.5元。2017年3月,因修建宜黄公路再次征用了郭XX实际占用的登记为杨XX《林权证》范围内的土地1.104亩,郭XX领取了补偿款54924元。杨XX知道情况后,多次向村委会、林业局反应情况,并与郭XX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杨XX遂于2018年6月2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重审庭审中,经合议庭询问,杨XX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郭XX返还《自留山转让手续》约定的2亩以外的山林。

  上述事实,有原告杨XX提供的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本人自书的自留山《申请报告》1份,东城试验区协助调解的《请示》1份,《自留山转让手续》复印件1份,夷政林证字(2004)第039739号《林权证》1份;有被告郭XX提供的杨XX《自留山转让手续》及收条各1份,2016年2月及2017年3月的征地领款单、照片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1997年8月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的《自留山转让手续》,原告同意将其自留山的林地2亩转让给被告经营,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原告与被告在林权流转过程中未取得村民委员会同意,也没有到当地林业部门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双方的转让手续内容不完善,转让程序不规范,但本院考虑到双方林权转让发生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前,时间跨度长、新旧法律变动等因素,原告自愿将自留山林出让给被告耕种经营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转让的土地上建房,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村集体利益,应属有效,并应予以维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约定自留山的四界面积与协议约定的面积不符时如何确定所转让的自留山面积?原、被告在《自留山转让手续》虽然约定面积为2亩,但协议中载明了所转让的自留山的四界,该四界明确清晰。双方在庭审中均承认协议中所述的2亩的面积为当时估算,实际或许更大。因此,在双方明确约定了明确四界的情况下,四界是确定转让自留山大小的最好标准,因为原告作为原权利人应当清楚四界的实际含义,其也明知面积不止“2亩”,在这种情况下,实际转让的自留山的面积应当以四界为准,而非双方估算的2亩的面积。故原告现要求返还超过协议约定的2亩以外的山林的请求不符合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四界,本院难以支持。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经合议庭合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91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XX

  审 判 员  王 婴

  人民陪审员  黄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XX


  • 2019-12-25
  •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驳回上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