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据理力争,变实刑为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9)粤09刑终2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金彩华律师
从实际案情出发去把握评估每一种辩护思路可能出现的结果,如实与当事人沟通并给出建议,尊重当事人选择,在无法获得改判的情况下让当事人尽快获得自由

案件详情

  案例内容建议格式: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21日,电白县博贺镇横山XX村民陈X以7000元价格向时任村长谢冠某等村组织干部购买博贺镇龙山中学西XX一块地块,后将该块地转让给其亲戚李X,李X于2017年11月动工建房,但被告人谢XX、谢XX、谢X等人以卖地款未入村账户为由煽动谢XX、谢XX、谢XX、谢XX、谢XX等三十名村民多次到现场阻挠施工,逼迫李X补偿地块差价。李X因此被迫于2017年12月26日以转账方式支付了75000元到谢X账户后方可顺利建房。电白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谢XX、谢XX、谢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该案被告人谢XX家属的委托后,仔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谢XX,认为要做无罪辩护改判机会很渺茫,建议做罪轻辩护,争取缓刑。被告人谢XX称只要能尽快出来就行,于是我们达成一致意见做罪轻辩护,争取缓刑。本律师建议家属去跟受害者李X协商,争取拿到谅解书,在家属的努力下,李X最终为谢XX个人出具了谅解书。

  案件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4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即对上诉人谢XX、谢X的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4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

  三、上诉人谢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 2019-06-10
  • 上诉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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