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0125民初2259号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8日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30袋开心果,觉得该商品的脂肪含量标注过低,于是送相关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脂肪含量与实际标注不符,于检测后5月8日再次大量购买60袋产品进行索赔,要求退一赔十。
办案经过
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对原告的证据进行书面答辩和书面质证,律师认为其不是消费,所购买产品的目的不是用于消费、信用。而是用于索赔,律师调查得知原告为职业打假人,鉴定报告出来后大量购买的行为主观恶意圈套,且动机不纯。
案件结果
法院采信律师意见,法院认为鉴定之后大量购买食品的行为目的不纯,对其后购买的食品退一赔十不予支持。原告起诉2万余元,法院仅支持7000余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