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781刑初161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于河南省卫辉市,专科文化,住卫辉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2017年1月28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该局逮捕,同年3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X、牛晓培,河南XX律师。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李XX、牛晓培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30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并根据其建议于2017年10月30日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张XX通过城郊乡东XX的王X与该村几户村民口头协商租用村民耕地建养殖场,后张XX又在租用的农地上盖房建起了卫辉市得佳驾驶员培训学校,并于2015年4月10日在工商部门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对张XX非法占地建卫辉市得佳驾驶员培训学校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罚款236625.8元(因张XX正在补办手续,所建楼房未拆除,罚款未缴纳)。经河南xx勘测有限公司对该驾校非法占地勘测界定,被告人张XX占用土地17.73亩,其中耕地16.87亩,建制镇0.32亩,公路用地0.54亩,造成16.87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
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XX到卫辉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X的证言;河南xx勘测有限公司勘测界定报告及附件、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书证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工商营业执照、行政执法卷宗、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张XX予以判处。
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张XX希望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张XX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复耕,基本恢复了土地原貌,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张XX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张XX通过卫辉市城郊乡东XX的王X与该村几户村民口头协商租用村民耕地建养殖场,后张XX在租用的耕地上建起了卫辉市得佳驾驶员培训学校,并于2015年4月10日在工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对张XX非法占地建卫辉市得佳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在城郊乡东XX东非法占用的土地11831.29平方米;拆除在卫辉市城郊乡东XX东非法占用的11831.29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一栋三层795.54平方米房屋及场内水泥硬化地面8831.7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罚款236625.8元(已缴纳五万元)。
经河南xx勘测有限公司对该驾校非法占地勘测界定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张XX占用土地17.73亩,其中耕地16.87亩,建制镇0.32亩,公路用地0.54亩,造成16.87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XX到卫辉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张XX对地上建筑物予以了拆除,恢复土地原状,除建筑面积265.18平方米未拆除外,其他面积均予以了复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卫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卷宗材料、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证实,卫辉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张XX违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行为查处的情况,其中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办公楼建筑面积为265.18平方米。
(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4日对被告人张XX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在城郊乡东XX东非法占用的土地11831.29平方米;拆除在卫辉市城郊乡东XX东非法占用的11831.29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一栋三层795.54平方米房屋及场内水泥硬化地面8831.7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罚款236625.8元。
(3)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证实,卫辉市得佳驾驶员培训学校的类型是个体工商户,被告人张XX系该学校的经营者。
(4)卫辉市城郊乡东XX证明证实,得佳驾校占地没有经过村委同意,系村民私下协商的。
(5)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涉案土地的位置以及复耕前、后土地的状况。
(6)卫辉市国土资源局证明证实,张XX占地位置位于城郊乡东XX,该宗地2015年现状图为水浇地(耕地),面积为11831.29平方米。经与卫辉市XX土地利用现状图套和,显示该宗地为建设用地。
(7)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实,被告人张XX于2017年12月7日缴纳罚没收入50000元。
(8)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张XX于2015年11月13日到卫辉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投案。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XX的基本身份信息。
2、鉴定意见
(1)河南xx勘测有限公司作出的张XX非法占用土地建得佳驾校项目勘测定界报告证实,(1)张XX非法占用土地17.73亩(耕地16.87亩,建制镇0.32亩,公路用地0.54亩),地类为水浇地、建制镇和公路用地,不符合《卫辉市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规划;(2)张XX非法占用土地17.73亩(耕地16.87亩,建制镇0.32亩,公路用地0.54亩),地类为水浇地、建制镇和公路用地,确认已造成了16.87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关于对卫辉市张XX非法占地建得佳驾校的鉴定结论证实,张XX得佳驾校违法占地非法占用16.87亩耕地,已构成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3、证人王X(卫辉市城郊乡东XX村民)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张XX以搞养殖为由找到其协商用地事宜,因小东关(涉案土地)常年不便于浇地,为了增加收入,其和十几户村民协商后都同意把土地租出去,租金每年每亩1000元左右,其协商了约20亩土地,当时没有签订协议,只是口头协议,时间是5年,2015年的租金已经给过了。但后来张XX将用于搞养殖的土地改成得佳驾校没有跟其说过,也没有通过东关村委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驾校占地中有其0.5亩土地。
4、被告人张XX供述,2014年10月份开始占用城郊乡东XX村东地约十六七亩土地建驾校,驾校占用的土地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原来设想建养殖场,就通过东关村的王X说和占用了十六七亩土地,其按每亩土地每年1500元的租金给农户,后发现建养殖场没法排除污水,所以就改建成驾校,2015年4月份驾校建成。目前其正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占用土地已基本复耕完毕,2016年春天复耕了约9亩土地,2017年4月份复耕了约7亩土地,全部种上了农作物和树木,现该土地上还有一座办公楼未拆除,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如果相关部门不批准其申请,其就拆除驾校的相关建筑。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被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辩称张XX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复耕,基本恢复了土地原貌,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张XX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张XX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造成土地的毁坏程度,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故辩护人建议对张XX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但根据复耕后的状况及复垦的面积,被告人张XX具有悔罪表现,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张XX所在辖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报告认为张XX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XX的违法占地行为已构成犯罪,行政机关给予被告人张XX的罚款,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家坡
审 判 员 丁 凌
人民陪审员 焦 虎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贾兆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