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XX与曲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612民初1623号
原告:孙XX,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XX公司职工,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莎莎,山东XX律师。
被告:曲XX,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
原告孙XX诉被告曲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莎莎、被告曲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216879.02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9日14时15分许,在烟台市牟平区高陵XX旁,原告下车查看车上携带的物品时,被告无证驾驶三轮车将原告致伤。原告先后在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烟台市烟台山医院住院治疗三次,共住院129天,花医疗费216879.02元。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曲XX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曲XX赔偿原告孙XX医疗费人民币216879.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某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4元,减半收取2277元,由被告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XX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