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户房屋的六分之四的产权为XXX某所有(产权证号为XXX政房字第××号);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办案经过
在代理过程中认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有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继承人XXX去世后,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依法定继承办理,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妻子与子女均系其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其遗产。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与被继承人于婚后共同出资4976.47元,对继承房屋进行房改取得了房屋80%的所有权,为共同所有人,故二被告关于涉案的房屋不属于原告与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涉案的房屋80%所有权属于原告与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故该房屋80%所有权的一半为原告XXX所有,另一半属XXX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XXX三人均等继承。综上,本院确认上述争议的房屋80%的所有权由原、被告按份共有,原告占4/6的份额,被告XXX、XXX各占1/6的份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胜诉。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