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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吴X诉田X与赫某民间借贷纠纷胜X后,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田X父母以被执行房屋系其二人所有不应执行为由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吴X败诉,后委托本律师为其代理二审上诉案件。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重新翻阅本案一审的庭审笔录,发现在一审中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据不够完整,遂要求委托人配合,多方调取其他与本案相关证据,并且打破本案一审中的思维方式,从其他角度突破原来的抗辩模式,从被动答辩变为主动揭露被上诉人的证据缺失,无权提出执行异议等瑕疵,从而使本案改判。上诉人胜X。
案件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告起诉;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