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冀01行终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承德市。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代理人张XX。
委托代理人周X。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金XX。
委托代理人李XX。
委托代理人田拥军,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男。
上诉人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刘X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4行初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刘X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刘X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刘X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75元由被上诉人刘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杨XX
审判员徐XX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