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概况
1、【审理法院】大竹县人民法院
2、【案号】(2019)川1724民初2976号
3、【当事人】王XX
4、【代理人】四川XX 练虎律师
5、【案件结果】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9290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期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未上诉。
二、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大竹县神合乡便民服务中心发包给原告修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单价为58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该工程于2018年6月20日竣工,被告验收后于2018年11月2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承诺11月28日付50000元,余款115000元于2018年12月底付清。嗣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支付工程款未果,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92900元及工程款利息(自2018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指定期间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中,被告承包的房屋系政府公益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标,承建方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但本案中原、被告均未取得建筑从业资质,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建合同》系无效合同。虽因合同无效,根据该解释的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虽该工程未经验收,但所涉修建的房屋原已实际投入使用,且原、被告之间在本院主持下也对工程价款进行了决算,据此情况可视为该工程已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
律师提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必须有效留存施工相关证明文件,以便在发生纠纷之际有效主张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