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女
原告:高X某,女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某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南XX某村委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某某
【 案情简介】
原告高X、高X某与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南XX某村委会(以下简称:槐房村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戴XX,被告槐房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庄须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X、高X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将原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XXxx北房东数第二间和第三间房屋恢复原状;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XXxx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该房屋位于丰台区城乡一体化的征地房屋内。在此期间,原告一直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拆迁工作,但是被告从未跟原告谈过关于拆迁问题,至今没有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万万没想到,2016年1月27日上午十点左右,被告为了达到不法目的,在未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的房屋拆毁,现正在建设大楼。原告认为,征地项目启动后,原告未与拆迁人达成最终的补偿安置协议,也一直未经裁决,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故被告无权对原告所有的合法房屋进行拆除,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某村委会辩称,涉案房屋已经拆除,原房屋所在土地上已经建设新的商品房,现已不具备恢复原状的条件,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X和高X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依照法律规定,造成不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恢复原状应指将已经毁损的不动产恢复至毁损之前的状态。本案中,原有房屋所在地上已建有楼房,因不具备恢复原状的条件,原告的请求客观上已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