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东营市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XXX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9)鲁0502民初463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孟秀秀律师
立即执行

案件详情

  东营市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2民初4632号

  申请人:东营市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秀秀,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XX,山东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申请人东营市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XXX.51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安XX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XXX.51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东营市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XX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XX


  • 2019-09-05
  •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执行到位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