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2民初4632号
申请人:东营市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秀秀,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XX,山东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申请人东营市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XXX.51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安XX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XXX.51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东营市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XX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