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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X与庆阳市西峰区XX中XX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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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X与庆阳市西峰区XX中岭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1002民初4908号

  原告夏XX,女,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

  委托代理人马步刚,甘肃XX律师。

  被告庆阳市西峰区XX中岭村民小组。

  负责人夏XX,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告夏XX诉被告庆阳市西峰区XX中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中XX)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XX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步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XX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兑现原告作为村民享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款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被告村组村民夏XX的女儿,1979年出生并分得承包地,系被告村组村民。2013年原告村组土地被开发商征收用于修建XXX。2015年被告村组向村民下发土地征收补偿款,补偿原则为:按户口分配,具体为凡具有被告村组户口者每人即可获得40000元现金、30平方米的住房和安置房一间,若不要住房和安置房可补贴成30000元和8000元现金。但在补偿款发放过程中,原告并未获得相应款项。事后原告多次和被告村组沟通,要求村组兑现原告作为该村村民应享有的权益,但被告称原告已经结婚,不属于本村村民,不应当享有村民权益。原告认为,被告说法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原告已经结婚,但是原告自始至终未将户口迁往任何一个集体组织,目前还在被告村组,承包地也在被告村组,作为村民在本村组的村民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何况,在被告村组与原告情况类似的其他5户村民的补偿款均已全部到位,唯对原告未进行补偿,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夏XX提供下列证据:

  1、原告夏XX身份证复印件、原告及其父亲夏XX户口本复印件、原告户籍证明各1份,证实原告系后官寨村中岭组村民,原告基于出生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自始至终未将户口迁出,应当享有村民待遇;

  2、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对被告村组负责人夏XX的谈话笔录1份,证实被告村组2015年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方案;

  3、中岭住宅小区建设规划基本情况与分配购买方案复印件1份、中岭组2015年5月30日人口花名册1份,证实2015年被告村组分配征地款和楼房时,按照后官寨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第五条14项,将2015年5月30日前出嫁的女子,不管户口迁出与否,均排除在分配之外的事实。同时证实被告制定的村组花名册中没有原告的名字,原告未分配到征地补偿款,被告做法侵害了原告的村民权益;

  4、西峰区人民法院(2017)甘1002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与原告同类型案件均经诉讼处理,农经委仲裁程序非必经前置程序的事实;

  5、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实原告在被告村组具有承包地。

  被告中XX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夏XX系被告中XX村民,原告1979年出生后便在中岭村落户,原告户口一直在庆阳市西峰区XX中岭队56号,其在中XX也有自己的承包地。2013年被告中XX土地被开发商征收用于修建XXX,2015年被告中XX向村民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凡具有被告村组户口者每人可分配到40000元现金、30㎡住房,若不要住房可补贴30000元。但是在补偿款发放过程中,被告以原告已出嫁不属于本村村民为由,未将原告纳入分配范围,原告未获得相应款项,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夏XX的户口在被告中XX,其作为该村小组的合法成员,依法享有与该村小组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侵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夏XX作为被告中XX成员,应依法享有取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庆阳市西峰区XX中岭村民小组支付原告夏XX征地补偿款70000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庆阳市西峰区XX中岭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XX

  人民陪审员苏XX

  人民陪审员赵X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X


  • 2019-10-08
  • 西峰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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