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2民初10816号
原告:于XX,男,192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xx大楼退休,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原告之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北京亿xx商城退休,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军,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武X,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朱XX,女,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曹X,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即本案被告武X。
被告:北京市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该单位职工。
原告于XX诉被告朱XX、曹X、武X、北京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机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开庭审理,原告于XX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彭艳军;被告北京市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X、曹X、武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四被告修复房产漏水处,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2、四被告承担所有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居住在西城区XX街×号楼×门6号,位于三楼,被告朱XX、曹X、武X居住在西城区XX街×号楼×门9号,位于原告楼上,在四楼。原告卫生间和厨房屋顶自2017年3月起开始滴水,开始并没有在意,直到2017年5月原告在卫生间因漏水地湿滑倒住院后才发现漏水的严重性,后经北京市XX公司基建房管科检查认定是由被告朱XX、曹X、武X家中管道漏水引起。自2017年5月起,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朱XX、曹X、武X和被告北京市XX公司要求修复漏水问题,被告北京市XX公司也积极主动愿意解决该问题,但被告朱XX、曹X、武X一直不予理睬不予配合,拒绝北京市XX公司基建房管科工作人员上门维修,被告北京市XX公司也没有采取进一步实际措施,结果至今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鉴于漏水日益严重,十分影响原告家庭的正常生活,特别是原告已经90岁高龄了,每天不堪其忧,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照片3张及2018年7月1日视频;
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被告武X、朱XX、曹X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对于原告提出的我家卫生间漏水且未积极沟通解决导致原告家中损失要求赔偿的提法,我方认为与事实严重不符,陈述如下:1、原告提出我家卫生间漏水导致原告家中卫生间滴水,但原告来我家检查的时候,没有一次是在用水中,原告家中滴水并非我家卫生间漏水的原因。派出所民警也来检查过,法院可向派出所了解询问。2、原告家人提出在漏水问题出现后与我方沟通然而我方拒不配合,这与事实不符。3、原告提出XX公司来检查而我方拒不配合与事实不符。曾有人欲检查我家卫生间情况但未能出具工作证件并证明其身份,我方鉴于安全原因有权拒绝其进入。4、原告提出XX公司鉴定漏水是我家原因无事实依据。XX公司作为被告方及物业方,应当回避,且XX公司从未到我家检查过,无法做出此种结论。而我方怀疑XX公司是否具有专业房屋质量检验资质和相关部门的认证。5、我家是2014年装修的房子,由专业装修公司施工,卫生间做了国家二级防水,合理使用年限为15年;原告家中设施老旧装修简陋,我方咨询相关公司认为装修老旧、过度使用、网管老化是漏水的主要原因。6、此处物业是上世纪70年代建成,内部管线已超过了使用年限和质保期。前些年我家也出现过漏水现象,通过装修和刷防水涂料等方式自行解决。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求,我方认为没有事实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朱XX、曹X、武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xx机械公司辩称,因主管道生锈等原因,案涉房屋主管道有漏点了,漏点在×门6号与×门9号的楼板夹层或×门9号家瓷砖包裹住的立管部位。原告反映的漏水情况,我公司在职责内同意维修主管道,主管道是我们的维修范围。但我们无法联系其余三被告,他们不配合,我们无法维修。其他漏水问题,不是我公司负责范围,我公司也不同意维修。对于所涉主管道的维修,因×门9号装修包裹了主管道,所以先要拆除×门9号卫生间主管道被包裹的部分,该部分的墙砖需要拆除,然后就是更换管道,因为排污管道没有套管,经过楼板部分需要凿地砖,而且厨房的排污管道是穿过墙体接到卫生间这个排污主管道上的,所以拆除可能还会涉及部分橱柜。打开包裹管道的装修材料后,把漏点部分截下来,保留不漏的部分直接更换成现通用的塑料管道,该种塑料管道一般可保五十年。整个工期需要十天,破拆和更换一天,之后封堵墙洞,地面抹平,还要做防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北京市XX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经审理查明:
于XX系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xxx街×号及旁门×-×-6房屋(以下简称×门6号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总层数六,所在层数三,建筑面积面积49.43平方米。
朱XX系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xxx街×号及旁门×-×-9号房屋(以下简称×门9号房屋)所有权人,建筑面积49.43㎡。武X系朱XX之子,武X与曹X系夫妻关系。
庭审前谈话中,武X自述朱XX名下的×门9号房屋现由曹X及武X居住使用。
庭审前谈话中,确定于2018年6月20日上午9时于案涉房屋处进行现场勘验。2018年6月20日上午勘验中,仅有原告代理人及xx机械公司代理人到场。经现场勘验,×门6号房屋厨房东北角及卫生间西北角潮湿、起皮,因被告朱XX、武X、曹X未到场,未能对×门9号房屋进行勘验。
庭审中,原告出示的庭审前一日的2018年7月1日的视频显示,×门6号卫生间天花板处不断有水滴落。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房屋所有权证、照片、视频资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门6号房屋卫生间天花板处持续有水滴落,众所周知,水自上而下流出,现原告已经证明了在庭审前,原告×门6号房屋卫生间的天花板仍在持续滴水,原告已经尽到了基本的举证责任。现主管道管理单位xx机械公司自认主管道存在漏点,并表示出资更换管道,且对更换管道造成的地面受损部分进行防水修复。被告朱XX、武X、曹X庭前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表示,此处物业是上世纪70年代建成,内部管线已超过了使用年限和质保期;装修老旧、过度使用、网管老化是漏水的主要原因。众所周知,水自上而下流出,楼下装修老旧肯定不是漏水的原因,或者楼下进行新的装修,并不能防范水从上而下流出。由此,综合各方意见,各方一致认为主管道存在漏水问题。那么,在×门6号卫生间已经出现严重漏水的情况下,对主管道进行维修更换成为必要。现主管道的管理单位xx机械公司同意对管道进行维修,×门9号作为×门6号上部主管道所在区域,×门9号的所有权人及实际使用人负有配合维修的义务。对于朱XX、武X、曹X所持的配合维修产生的装修受损问题,可在损失发生后,另行诉讼解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xxx街×号及旁门×-×-6房屋上部管道漏水问题予以维修,并对维修过程中损坏的防水区域恢复防水功能;
二、被告朱XX、武X、曹X配合被告北京市XX公司维修施工作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朱XX、武X、曹X负担三十五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告北京市XX公司负担三十五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袁XX
人民审判员 王XX
人民审判员 吴XX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甘雯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