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0日21时许,李XX驾驶陕A×××××号小型客车沿浐河东XX与半引路连接由西向东行驶时,将路南侧路边步行的常*芹撞到致伤,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常*芹被送往陕西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伤情经诊断有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同月22日,该院行腰1椎体压缩骨折经皮穿刺椎体成型术。2017年7月19日,常*芹出院,住院28天,住院医疗费为50216.05元。常*芹住院期间,杨X垫付49500元,为常*芹饭卡充值300元,并购买营养品支出768.3元。常*芹还曾在西安市***骨科医院等就医,支出医疗费3940元。2017年7月3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作出西公交认字[2017B]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XX负事故全部责任,常*芹无责任。涉案车辆车主为杨X,在***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审理中,2017年11月8日,陕西**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对常*芹伤残等级及护理期限进行评定。2017年11月28日,该中心出具陕**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16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常*芹此次外伤后腰1椎体压缩骨折经皮穿刺椎体成型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二)被鉴定人常*芹此次外伤护理期限为90日。该次鉴定费用为1860元。后常*芹将李XX及杨X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李XX无证驾驶,造成人身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车所有人为杨X,其将机动车交与无驾驶证的李XX驾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车主杨X因不服原审判决找到本律师,要求为其提起上诉,代理人分析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杨X与李XX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杨X仅需承担过错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因此,代理人帮其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考虑到杨X已赔偿了伤者近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李XX承担事故60%的赔偿责任,杨X仅承担40%的责任。最终帮助委托人减少了损失,实现了权益最大化。
律师建议:
作为司机和车主一方,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盲目的赔偿,要在律师指导下进行,防止出现赔了钱反而让自己陷入更不利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