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云2322民初196号
原告:李XX,男,彝族,大专文化,中国人民解放军西XX军区司令部车队服役军人,家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XX,女,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双柏县职工,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宝,云南XX律师。
1、案情简介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于2009年认识,2011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在双柏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11月22日双方共同生有一男孩,取名李X。婚后原告在部队服役,被告在老家带小孩,双方聚少离多,性格也有一定差异,因此经常为琐事争吵。2018年9月,原告从部队回家探亲,认为被告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常的往来,就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与案外男子构成破坏军婚罪,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之后,双方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感情破裂,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对小孩的抚养和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一直用激将法,目的是激怒被告,让被告主动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9年1月8日,被告无法忍受并向经办律师寻求帮助。2、办案思路本案案情并不复杂,经办律师接受委托是2019年1月初,本来是委托人李XX要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但通过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到委托人不急于离婚,相反李XX在西XX有一相好,比较着急离婚,另外了解到李XX即将从部队转业,有一笔转业费。经办律师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通过与委托人协商,决定暂不起诉。3、办案经过及结果本律师得到授权后,及时查阅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并对案件进行研讨,最终决定暂时不起诉。两个月过后,李XX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提出小孩抚养权、双柏的婚前房产和楚雄的婚后房产均归其所有。经办律师收到应诉材料后,积极准备应诉工作,针对原告的诉请收集证据,撰写答辩意见。2019年4月10日按时出庭应诉,准备开庭时,律师发现有很多原告的亲朋好友参与旁听,为了不影响本案的审理,达到调节结案的目的,律师以“离婚案件涉及隐私”为由申请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得到了法庭的支持。在庭审中,律师利用执业技能对原告的主张一一抗辩,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最终本案调解结案,实现了委托人的愿望。
审判员 李增旺
二0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