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6民初7418号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XX。
法定代表人:姜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明,北京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XX。
法定代表人:田XX,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的《企业转让合同》;2.判令被告将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原告;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7万元;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XX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撤销原被告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的《企业转让合同》;2.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8日原被告订立《企业转让合同》,约定将XX公司转让给被告,由被告办理网签、工商变更、原告股东的股权变更至被告指示的受让人名下、税务信息变更、银行信息变更以及法人股东、经理、监事等变更。转股期限为22个工作日,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合同章、发票章、财务章、人名章、银行开户许可证、一证通一并交给被告。之后原告XX联系被告催办,但被告一直没有回复。2018年6月中旬,原告报警,警方答复并未发现有人利用原告公章进行违法活动,不予立案,让原告重新补办营业执照公章一证通等。2018年7月24日原告登报声明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丢失。2019年1月7日办理完毕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一证通。原告使用新的一证通进入税务系统发现,2018年5月28日起,被告持有原告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合同章、发票章、财务章、人名章、银行开户许可证、一证通期间,于2018年6月12日起,擅自将原告升为一般纳税人申请税控、领取发票、开具发票、修改登记信息等。2018年7月2日至7月25日,被告违法使用冒名申领的原告税控盘,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91074.15元、增值税普通发票XXX.16元。原告立即向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永乐店税务所报案并出具说明。原告自2018年6月起一直无法联系被告,发现被告违法开具发票后,得知原被告双方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无权签署关于约定将原告股东的股权转让至被告指定的受让人名下的合同。现原告主张撤销双方于2018年5月28日订立的企业转让合同,故诉至法院。
被告XX公司未做答辩。
XX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当庭对证据进行了审核,对企业转让合同、情况说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28日,XX公司(卖方)与XX公司(买方)签订《企业转让合同》,约定:一、卖方同意将企业转给买方。二、工作流程如下:买方进行网登,工商变更,企业股权转让;将企业在原有的基础上将股权转让移嫁到买方指定的个人名下(人员必须真实,可靠),税务信息的变更,银行信息的变更,上述工商、税务、银行的信息变更包括现有法人、股东、经理、监事的变更。三、卖方的责任与义务1.卖方应指定专人配合乙方完成约定的服务事项,并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证件和规范的法律文件资料。卖方对提供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2.卖方将企业转让与买方,企业转让前所有的债权债务均有卖方承担与买方无关。3.卖方企业转出必须向买方提供资料如下: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合同章、发票章、财务章、人名章;银行开户许可证,一证通,税控,剩余空白发票;4.变更、转股期限为22个工作日;自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6月7日完结,逾期该公司的所有事宜与卖方无关。自转让完结之日起该公司所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买方承担;另:转让前该公司所产生的一切纠纷由卖方承担。三、买方的责任……3.卖方在法人变更手续完成之前不得开发票,否则出现任何经济纠纷由卖方承担。4.买方在法人变更手续完成之前不得开发票,否则出现任何经济纠纷由买方承担。四、费及用支付方式1.本次转让卖方将企业以7000元人民币转让给买方,变更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办理费用均由买方承担,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卖方不得再收取买方任何费用。……八、合同的生效、终止、有效及其他……2.本合同若因卖方单方面原因导致买方代办事项停滞7天,买方有权终止合同。3.本合同有效期:从生效之日至代办事项全部完成结束。4.本合同若因某种原因失效,或提前解除,或申请失败,买方应将所有材料归还卖方,并不得在以后任何情况下使用卖方提供的材料,或模仿抄袭卖方提供材料的内容……6.附加事项:乙方拿走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一证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余材料新执照下来交接,先交接5000元整,剩余2000元新执照下来交付甲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XX公司将执照正副本、公章、一证通等材料交付XX公司,XX公司收取上述材料后未予办理XX公司税务信息、银行信息的变更,亦未办理现有法人、股东、经理、监事的变更。庭审中,XX公司称,因其在签订合同时,对企业转让的相关法律不了解,认为企业之间可以通过证照的转让实现公司股权、财产的整体转让,属于重大误解。故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涉案合同。
另查,XX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9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公司股东为李XX(持股50%)、姜X(持股50%),李XX为公司监事,姜X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12月28日,XX公司变更了工商登记:股东李XX变更为李XX,监事亦从李XX变更为李XX,并变更了经营范围。再查,李XX与李XX实际系同一人,李XX原名为李XX。庭审中,XX公司表示,股权转让未经两位股东同意,也没有与财祥亨通协商股权受让事宜。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XX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与XX公司签订的《企业转让合同》,内容为约定由XX公司直接转让公司执照、相关经营手续及股东股权,实质上是要实现公司全部股权、资产的转让和企业整体登记信息变更。但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之间不能进行买卖,其股东、相关登记手续和资产变更,必须通过股权转让、股东会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等方式实现。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其关于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事宜既未征得股东同意,亦未约定明确的股权受让方,故该合同目的明显不能实现,且实质并未履行,现XX公司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企业转让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未超过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故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XX公司明确表示对合同撤销后的相关后果不请求法院处理,另行解决,本院不持异议。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北京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于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企业转让合同》。
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冲
人民陪审员 马国保
人民陪审员 于XX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昊